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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2020-06-10 16:35:27 淄博梓童山武术学校 阅读

            淄博梓童山武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为淄博梓童山武术学校。本学校的住所地在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藏梓村东南。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本学校的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机关为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为淄博市教育局。本单位接收日常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学校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创一流学校,育高素质人才”的办学宗旨,并秉承“以文为主、文武双修、严谨治校、培育英才”的办学方针。

第四条 本学校以武术专业为特色,开设幼儿园、小学、初中、职业中专,施行寄宿制管理,面向全国招生。

第五条 本学校校徽正中以阴阳鱼为底,加上红色的“武”字,体现出学校以武术为主的传统文化教育办学特色,并象征着学校昌盛兴旺,充满活力;周围以蓝色为底的一圈,并配有学校中英文名,展示出学校定位国际的办学目标。本学校以每年的51日为校庆纪念日。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为倪元海。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有权查阅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123.5万元;由出资者倪元海全额出资。

第九条 出资者倪元海所出开办资金123.5万元,在本学校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学校独立支配,本学校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学校设校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7人。校务管理委员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学校党组织成员推选产生。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学校副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年召开至少10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一)校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设校长12名。校长由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学校主任协助校长工作,学校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学校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主任代为出席校务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11票制。校务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对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学校校长列席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2人。

监事任期与校务管理委员会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学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学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安全、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安全、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安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机制,优化安全、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建设一支由学校校长、执行校长、训练处主任、学学生管理处主任、级部主任、教练、班主任、各科教师和学生会组成的安全、德育工作队伍;创新以班级活动为主体,社团活动为补充,专题活动为支撑的德育活动模式;健全学生督查,班主任考查,学管处抽查的安全、德育评价体系。

学校注重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特色班集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作用。通过引导、支持学生自主制定班规、班级公约等,培养学生参与班级生活、自主管理、民主协商的能力,养成按规则办事的习惯,引导学生在班级生活的实践中感受规则的力量,培养制度观念,激发学生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班级育人环境,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制度,支持学生优势智能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校加强教学精细化管理,严格按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课堂管理要求教师认真备课,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上好每一节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要尊重学科学习规律和学生的兴趣及认知规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在课堂上保持良好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课程开发、教材整合、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更新,追求素质教育与优秀学业成绩的统一实现。

教师要精心设计分层作业,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时间,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作业适量。作业全批全改,注重作业讲评,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社团设立教导处、班级、社团三级管理网络,做到分层落实,教导处具体负责计划、安排、联系协调工作,班主任动员协调组织。聘请校内有特长的教师和校外人士担任社团活动组的指导教师。

社团活动以发展个性、培养能力为主,促进学生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发展。活动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使学生通过活动有所收获。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实际,以教育科研为突破口,以课题研究为载体,全面提升学校品位。通过多种形式的教科研活动引领全校教师的教育理论学习,指导教师学习新课标、教材,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探究科学的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改革试验。

学校做好各级课题的申报、立项、监督、评价、结题、推广等管理工作。组建团队以教育科研形式研究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供校长决策参考。

第三十条 学校整合各方资源充实教学力量,改善美育设施,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利用科学、信息、综合实践活动、创客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敢于探究和动手的实践能力。

学校将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实施劳动教育的重要渠道,开展校内劳动,组织校外劳动,鼓励家务劳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调控心理、自主自助、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咨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体育教育。学校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武术课之余,保质保量开齐开足体育课,支持成立各种体育社团和体育兴趣小组,做好日常体育活动。

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定期举办运动会,培养学生的运动技能与兴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大力提倡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呈现方式、学生学习方式、教师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进行招生,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区域不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年度评价手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本年度评选德真少年的依据。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视其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但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以学生自主管理为宗旨,由乐于为同学服务,有特长、有能力的非大队委员会委员的学生组成。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隶属学校大队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卫生部、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安全部、纪律部、礼仪部、升旗部九个职能部门,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职能部门,参与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文体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管理等。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评教的权利。学生评教是教学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客观、公正的教学评估是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前提。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评教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抓学生常规管理,促进学生习惯养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学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其他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备胜任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自己和所在团队课程开发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打造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主动承担起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责任,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健康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教育和服务;

(四)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生命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尊重家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学校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1210日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淄博梓童山武术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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